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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审核转报
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 
信息类别: 23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、租赁、拍卖等情况 
索引号: QZ09122-0800-2008-00017 
发布机构: 主动公开 
生成日期: 2008-04-22 
备注/文号:  
内容概述:  
发布内容:

一、审批类型:审核

二、许可依据

1、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(建设部、对外贸易经济作部令第116号)第五条;

2、国务院令第412号(2004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05项;
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2004)第35条。

三、办事程序

1、受理并初审:1)申请事项清楚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要求的,签发受理通知单;(2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;(3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情况较复杂的,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;(4)申请事项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,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,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。外经贸窗口在法定期限通过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。

2、审查: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(根据《投资导向》、投资规模超出我局权限须报省、市外经贸部门审批、备案的,按规定上报审批、备案)。

3、局领导签发。

4、部门盖章、转报。

四、申报材料

1、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表;
2
、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
3
、验资报告
4
、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

五、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

六、收费标准:无

七、窗口单位:外经贸局

八、窗口电话23139328

九、监督电话23139368

 
附  件: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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