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审批类型:审核
二、许可依据:
1、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(建设部、对外贸易经济作部令第116号)第五条;
2、国务院令第412号(2004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05项;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2004)第35条。
三、办事程序:
1、受理并初审:(1)申请事项清楚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要求的,签发受理通知单;(2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;(3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情况较复杂的,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;(4)申请事项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,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,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。外经贸窗口在法定期限通过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。
2、审查: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(根据《投资导向》、投资规模超出我局权限须报省、市外经贸部门审批、备案的,按规定上报审批、备案)。
3、局领导签发。
4、部门盖章、转报。
四、申报材料:
1、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表; 2、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、验资报告 4、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
五、承诺期限:3个工作日
六、收费标准:无
七、窗口单位:外经贸局
八、窗口电话:23139328
九、监督电话:23139368 |